孩童冰球训练中受伤 溜冰场被诉赔偿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某均系北京某滑冰俱乐部球员。2016年11月14日晚19时许,原告王某某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某购物中心地下二层的溜冰场参加冰球训练,训练间隔经教练同意脱下护具在场边休息。此时被告杨某某结束训练,在整理手球过程中,明知原告在场边休息,仍不顾原告教练阻止,故意绕过教练,向原告挥杆、击球,致使冰球击中原告左额部。原告受伤后,送至医院救治,经四季青医院及儿童医院诊断,原告王某某左额骨线样骨折左额部局部软组织皮下血肿,左眼眼压偏高。事发后,原告父母曾多次与被告及其父母进行沟通,希望其妥善处理此事,但其一直拒绝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杨某某故意击球伤害原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体、心理损害及经济损失。被告杨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出具书面道歉信形式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律师费共计28477.97元。

案件亮点:冰雪运动造成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的责任认定问题。

3月27日(周一)上午9时20分,在海淀法院山后人民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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